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065,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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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65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鄭學瀚即鄭明政


葉品潔即葉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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