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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曾菊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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