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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潘永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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