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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人已給付請求聲明所載之金額予第三人周茗蕾之相關匯款明細資料。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對債務人陳建男為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函件(內容應明確記載代位請求事實),並確認是否係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巷00弄0 號」送達,如非對戶籍地址送達(聲請狀內所附收件回執未記載收件人住址,且非本人收受),請重新為送達,並提出該函件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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