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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9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張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當期新增循環信用利息之百分之十計收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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