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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鄭姝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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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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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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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27,409元 │107年11月16日 │1.96 │10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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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87元 │107年12月16日 │15 │108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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