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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
代 理 人 謝有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云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委任狀委任人處(前後頁)加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有姓名)之印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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