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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政佑即謝東明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謝政佑即謝東明之繼承人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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