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11,2019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謝政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東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東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