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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上列聲請人與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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