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118,2019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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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尤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尤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尤慧給付本金欠款新臺幣17,000元及遲延利息暨違約金,然所附證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八條第⑵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聲請人應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送達相對人簽收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 年10月24日陳報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存證信函郵寄大宗單,惟未提出收件回執影本,致本院無法得知相對人是否有收受上開通知,是僅依上開文件尚難認已對債務人為催告還款。

故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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