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119,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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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余文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七條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其中第㈢項記載為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余文婷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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