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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勝雄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65,943元。
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965 元。
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8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65,94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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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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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莊勝雄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5,943元│ │6 月1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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