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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債 務 人 李景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景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景華所有座落於貴大樓之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景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催告之收件回執影本(如非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催告,且非本人收受,請另對債務人之戶籍地為催告通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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