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18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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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王嘉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欠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5元、本金為46,271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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