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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雅婷
債 務 人 潘靖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潘靖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靖淩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請求原因及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清償信用卡欠款新臺幣57,525元及利息,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查詢,就帳單明細記載,債務人係依前置協商之約定清償欠款,且利率為2%,則聲請人請求按年息19.99%及15 %計算之利息,尚難認有理由。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契約書暨相關約定條款、聲請人請求按年息19.99%計息之依據(約定條款記載上限為19.71%),並提出可看出本件請求事項之帳務明細資料。
聲請人於108 年10月3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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