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304,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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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吳怡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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