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329,2019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盧沁媛
債 務 人 李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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