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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顏包回
上列聲請人與闕正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訂立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交付押租金者,其交付押租金之目的,乃在擔保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賠償損害之用;
是租賃關係消滅時,倘承租人欠有租金或負有損害賠償債務者,其所交之押租金當然抵充(即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當然抵充而結算其差額之謂。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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