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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4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張世良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帳戶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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