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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清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一、二部分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其記載讓與時間分別為民國94年7 月4 日、94年7 月5 日,惟所提出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中,僅登載94年7 月5 日讓與之債權,故請提出94年7 月4 日,即聲明一請求金額新臺幣457,007元部分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或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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