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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林清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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