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0777,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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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邵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係爭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陳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僅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為何?(經核聲請狀所載,本件係勾選「不請求利息」,然民國108 年11月11日遞狀陳稱「請求利息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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