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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4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廖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債權讓與通知書,其中門號0000-000-000(即本件請求聲明二)記載債權讓與時間為民國107 年1 月8 日,惟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係106 年4 月7 日寄出(回執簽收日期106 年4 月10日),尚難認上開門號之債權讓與已為通知。
經本院於108 年10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重新提出上開門號之債權讓與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 年11月6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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