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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易淘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達
上列聲請人與李昀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委託書,核該委託書第二條第1 、2 項有關違約賠償之約定,任一方若違反本契約規定,非違約方得以書面通知並要求違約方立刻改善或補正,倘若違約方於通知後5 日內未完善改善或補正者,始生非違約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賠償非違約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非違約方得向違約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 萬元之效。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已合法書面通知債務人繳納積欠之電信費用,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催告通知書,及將該催告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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