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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易淘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達
債 務 人 李昀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昀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昀軒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委託書,其第二條第1 、2 項有關違約賠償之約定,任一方若違反本契約規定,非違約方得以書面通知並要求違約方立刻改善或補正,倘若違約方於通知後5 日內未完善改善或補正者,始生非違約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賠償非違約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非違約方得向違約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 萬元之效。
故聲請人應提出依契約約定向債務人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本件是否已合法書面通知債務人繳納積欠之電信費用,並提出該催告通知書及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該裁定業於108 年2 月2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並於108 年3 月5 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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