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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0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楊翊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其費用明細記載專案申請日為民國107 年8 月22日,違約補償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250* 優惠月數)/30 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逐日遞減),與所附該門號申請書專案合約(申請日期105 年5 月7 日)約定補償款不同,尚難確認有關補償款部分之請求權依據。
經本院於108 年9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該門號於107 年8 月22日辦理之專案申請書暨補償款約定條款,聲請人於108 年10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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