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1147,201910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與禹佩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應賠償補償金新臺幣8,7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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