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1159,2019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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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蔣筱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門號0000000000之門號專案聲明書,核該聲明書違約罰則載明專案補貼金係以新臺幣(下同)4,500 元為限,又係爭門號之電信費為10,604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部分之欠款總額為15,692元(超出電信費與專案補貼金上限總和)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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