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承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政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主張係請求借款,惟依借據所載,借款清償期為民國117 年7 月17日,並約定利息如積欠達一個月未支付者,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然借據上未有給付利息之約定,如何能視為全部到期?故請陳報兩造間有無利息之約定?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利息起息日為107 年10月18日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
三、台端之聲請狀之請求除債務人應給付遲延利息外,有無仍主張給付利息(均年息3%)?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