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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聲請人與劉健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劉健衛之戶籍地「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之1 」,並應提出重新送達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陳明是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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