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得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清晰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須可看出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之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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