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168,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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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上列聲請人與鍾國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攤還型),係爭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故請釋明本件信用貸款債權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本金251,424 元,且利息得滾入本金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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