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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浚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民國108 年11月29日陳報之聲明,就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違約金(即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00 元部分捨棄,惟核上開門號之帳單,該違約金之金額為201.67元,則違約金部分是否全部捨棄,請具狀陳明。
二、承上,請陳明本件之請求金額變更後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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