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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孫龍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之更正狀,有關通信貸款部分,更正請求本金為新臺幣170,051 元,利息起算日為94年9 月3 日(原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計算至108 年9 月18日),故請確認本件請求總金額部分是否亦應變更?併為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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