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凌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