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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海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九條關於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其中第⑵載為買方(即債務人)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即債權人)所定應繳金額者,賣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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