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237,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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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邱詩彥
上列聲請人與陳新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係爭借款之帳務明細資料(須載明本件聲請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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