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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
債 權 人 許博勝
債 務 人 潘婉菁即潘宛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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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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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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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民國107年9月9日 │290,000元 │民國109年9月11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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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民國107年9月13日│250,000元 │民國107年9月14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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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民國107年9月16日│230,000元 │民國107年9月18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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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民國109年9月24日│230,000元 │民國107年9月26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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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民國107年10月2日│220,000元 │民國107年10月3日│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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