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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宋嘉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客戶繳款明細表所載,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7,440元,頭期款1,560 元,已繳金額33,920元,故合計債務人應已繳35,480元(未繳之金額應為1,960 元),惟與債務人繳款情況項次1-17共計繳款35,280元(未繳金額為2,160 元)不同,是請陳報債務人真正繳款之金額及剩餘金額為何?且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3,520 元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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