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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雅婷
債 務 人 歐陽冠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歐陽冠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歐陽冠志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信用卡欠款新臺幣(下同)15,736元及利息。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申請書及請求金額15,736元、本金14,408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
聲請人於108年12月3 日收受前項裁定,惟於108 年12月11日僅陳報信用卡申請書,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請求金額、本金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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