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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榮富
債 務 人 蔡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蔡麗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麗珠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欠款新臺幣12萬元,惟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票據號碼:TH781504)一紙,其發票日僅記載民國106 年6 月、到期日亦僅載105 年5 月,(該本票未記載完整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是尚難確認本件請求權之依據為何。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除本票外之債權釋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嗣聲請人於108 年12月11日僅具狀表示債務人蔡麗珠本身有開公司,應有能力償還聲請人本件聲請之欠款等語,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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