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1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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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葉家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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