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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華玲即胡華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有關信用貸款部分之請求,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記載約定借款日期係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115 年2 月10日止,則為何聲請人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剩餘之欠款,請提出相關加速條款之約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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