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FARIDA ALFIANI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釋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請求票款,則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之依據為何?(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
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請釋明之。
㈡陳報本件是否主張民國108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延滯違約金?如欲主張,應具狀更正關於違約金部分之聲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