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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務 人 顏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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