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33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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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孫泓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孫泓汶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孫泓汶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申登,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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