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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致賢
相 對 人 林世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世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世清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裁定命其釋明相對人應給付貨款新臺幣457,469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林世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由債務人簽收之出貨單、統一發票,或各項費用單據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聲請人於108 年2 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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