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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廖麗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志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其上有計息關利率之約定未記載明確,故請提出本件按年息1.72% 計息之相關釋明文件(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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