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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張怡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車輛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提出通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秀麗關於貴公司代位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即存證信函係對法定代理人張秀麗寄送)。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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